电子烟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本办法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进行处理;

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