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物流管理细则(202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采购物流服务进行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电子烟用烟碱原料运输或配送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物流服务供应商,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向物流服务供应商明示承运或者提供服务的产品对象,并明确物流服务供应商的责任。

电子烟批发企业(含电子烟进口经营企业)采购物流服务进行电子烟产品配送的,应当同时遵守采购管理、廉洁自律等相关规定。选择的物流服务供应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具有相应经营范围,具备承接相应业务所须具备的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