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未经认定从事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由密码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和《商用密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2019)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2023)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