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2005年) 第五章 差错处理 第三十九条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2005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差错处理 第三十九条 银行应指定相应部门和业务人员负责电子支付业务的差错处理工作,并明确权限和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