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2005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银行开展电子支付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客户和社会公共利益。 银行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电子支付业务的,其合作机构的资质要求应符合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银行要根据公平交易的原则,签订书面协议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