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2005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银行应采取必要措施为电子支付交易数据保密:
对电子支付交易数据的访问须经合理授权和确认;
电子支付交易数据须以安全方式保存,并防止其在公共、私人或内部网络上传输时被擅自查看或非法截取;
第三方获取电子支付交易数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银行关于数据使用和保护的标准与控制制度;
对电子支付交易数据的访问均须登记,并确保该登记不被篡改。
对电子支付交易数据的访问须经合理授权和确认;
电子支付交易数据须以安全方式保存,并防止其在公共、私人或内部网络上传输时被擅自查看或非法截取;
第三方获取电子支付交易数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银行关于数据使用和保护的标准与控制制度;
对电子支付交易数据的访问均须登记,并确保该登记不被篡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