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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 第九章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招标投标协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自律管理和服务。 第六十二条 电子招标投标某些环节需要同时使用纸质文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当纸质文件与数据电文不一致时,除招标文件特别约定外,以数据电文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技术规范作为本办法的附件,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第1部分》(略,详情请登录发展改革委网站)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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