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 第五十七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协助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