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