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章 拆解利用处置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条 第二章 拆解利用处置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经验收合格的培训制度和计划进行培训。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