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发送业务是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根据发起方内部系统提交的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向接收方内部系统转发相关信息,以及根据业务处理需要向系统参与者主动发送相关信息的业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转发票据信息时,只转发本次票据行为当事人的签章,不转发历史票据行为当事人的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