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印章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以及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业务活动中需要使用电子印章时,其业务信息系统应当支持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电子印章接入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电子签章的电子文件应当实现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互通互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