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 第五章 非卖品管理 第四十四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非卖品管理 第四十四条 电子出版物非卖品载体的印刷标识面及其装帧的显著位置应当注明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统一编号,编号分为四段:第一段为方括号内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第二段为“电子出版物非卖品”字样,第三段为圆括号内的年度,第四段为顺序编号。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