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三章 出版管理 第三十六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出版管理 第三十六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出版专业职业资格条件。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社长、总编辑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社长、总编辑须参加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才能上岗。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