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三章 出版管理 第三十四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出版管理 第三十四条 出版单位申请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电子出版物,应提交申请书及本版出版物、拟出版电子出版物样品。 申请书应当载明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的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制作单位、主要内容、出版时间、复制数量和载体形式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