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 第二章 出版单位设立 第十五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出版单位设立 第十五条 申请出版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刊期、媒体形态、业务范围、读者对象、栏目设置、文种等; 主管单位的审核意见。 申请出版配报纸、期刊的连续型电子出版物,还须报送报纸、期刊样本。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