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 第二章 出版单位设立 第十三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出版单位设立 第十三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终止出版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将有关注销登记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