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 第二章 出版单位设立 第十一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出版单位设立 第十一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从事出版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收回《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延期。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