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 第二章 出版单位设立 第九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 第九条 第二章 出版单位设立 第九条 新闻出版总署自受理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直接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