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十九条 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超过保管期限的归档电子公文的鉴定和销毁,按照归档纸质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确认销毁的电子公文可以进行逻辑或物理删除,并应由档案部门列出销毁文件目录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