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 第十二条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 第十二条 信息产业部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将制定的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的指导意见报送信息产业部。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