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在进行地方性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时,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该项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