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军工电子统计信息的整理、保存和传送工作应由专人负责,并在配置安全防护设施的专用房间内进行,所用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应进行物理隔离,并通过军工主管部门许可的方式进行传送。
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将军工电子统计信息保存于独立的存储介质中,并及时清空所用计算机中的相关内容。
单独携带存有保密信息的介质或设备外出的,应经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将军工电子统计信息保存于独立的存储介质中,并及时清空所用计算机中的相关内容。
单独携带存有保密信息的介质或设备外出的,应经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