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全国性电子信息产业统计资料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公布。
地方性电子信息产业统计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
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记录、原始台账、统计数据或其他统计信息的公布,由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决定。
地方性电子信息产业统计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
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记录、原始台账、统计数据或其他统计信息的公布,由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