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三十二条 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三十二条 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应当加强电子信息产业统计信息调查、收集、分类、处理、存贮、发布和使用过程中的保密管理。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