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统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 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统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 地方性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的调查统计对象范围、调查统计项目、统计调查计划、统计调查标准不得与全国性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发生重复或者冲突。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