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信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者应用服务等经营性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适用本办法。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