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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管理,提高奖励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资金按照公开、透明原则安排使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选择部分符合一定条件的城市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综合试点工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中央财政对奖励资金使用方向提出总体要求,奖励资金的具体使用和安排由地方有关部门负责。 第五条 地方有关部门在奖励资金安排上要体现加强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原则。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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