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2023年版)(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2023年版)(2023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机构、电力相关行业组织等是电力需求侧管理的重要实施主体,应依法依规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其中,电网企业包括省级及以上电网企业、其他地方电网企业以及增量配电网企业;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机构包括负荷聚合商、售电公司、虚拟电厂运营商、综合能源服务商等。 第五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