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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2023年版)(2023年) 第九章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7年9月20日起实施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修订版)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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