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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江河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

敷设于二级及以上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敷设于三级及以下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