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8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电力管理部门应给予表彰或一次性物质奖励:
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检举、揭发有功;
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有效地防止事故发生;
为保护电力设施而同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
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
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检举、揭发有功;
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有效地防止事故发生;
为保护电力设施而同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
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