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8年) 第四章 对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8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对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力设施,需要损害农作物,砍伐树木、竹子,或拆迁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电力建设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电力企业应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