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8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不得烧窑、烧荒;

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