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8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
闯入发电厂、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
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区域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
闯入发电厂、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
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区域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