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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8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下同)。 第三条 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 第五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 第七条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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