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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规划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审定与发布

第二十六条 全国电力规划一般于五年规划第一年的五月底前由国家能源局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由国家能源局公开发布。 第二十七条 省级电力规划一般于五年规划第一年的六月底前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编制完成报国家能源局衔接并达成一致后,按程序公开发布。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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