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监管条例(2005年) 第四章 监管措施 第二十八条 电力监管条例(2005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监管措施 第二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违反有关电力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电力监管规章、规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及其处理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