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监管条例(200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进入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进行检查;
询问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进入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进行检查;
询问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