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202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电力监控系统应当实施分区防护,防护区域按照安全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生产控制区(可以分为安全Ⅰ区和安全Ⅱ区)和管理信息区(可以分为安全Ⅲ区和安全Ⅳ区)。不同电力监控系统的生产控制区、管理信息区可以分别独立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