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2024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2024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对于其他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