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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201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 电力监控系统相关设备及系统的开发单位、供应商应当以合同条款或者保密协议的方式保证其所提供的设备及系统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并在设备及系统的全生命周期内对其负责。 第十九条 对生产控制大区安全评估的所有评估资料和评估结果,应当按国家有关要求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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