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2014年)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2014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电力调度机构、发电厂、变电站等运行单位的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实施方案必须经本企业的上级专业管理部门和信息安全管理部门以及相应电力调度机构的审核,方案实施完成后应当由上述机构验收。 接入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的设备和应用系统,其接入技术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必须经直接负责的电力调度机构同意。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