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 第四章 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电力质监机构要建立质监专业人员廉洁自律承诺制度。在每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结束后,国家能源局通过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就电力质监机构及质监专业人员廉洁质监情况书面回访建设单位并存档留底,对违反廉洁规定的电力质监机构和质监专业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