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电力质监机构发现参建各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向委托其实施质量监督的行政机关进行报告,由委托行政机关对相关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电力调度机构为未按规定取得质量监督并网意见书的电力建设工程办理并网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