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
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在事故调查中营私舞弊、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在实施监管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
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在事故调查中营私舞弊、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在实施监管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