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依法实施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具体内容包括:
建立健全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制定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行业标准;
建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约谈、诫勉制度;
加强层级监督指导,对事故多发地区、安全管理薄弱的企业和安全隐患突出的项目、部位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制定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行业标准;
建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约谈、诫勉制度;
加强层级监督指导,对事故多发地区、安全管理薄弱的企业和安全隐患突出的项目、部位实施重点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