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指导意见;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参建单位进行技术和安全交底,说明设计意图;施工过程中,对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应当及时变更。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