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2006年) 第三条 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2006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处理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应当遵循合理、合法、公正、高效的原则。 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可能危及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造成其他重大影响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影响扩大。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