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2006年) 第十九条 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2006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当事人在电力监管机构作出裁决前,可以自行依法达成协议,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的,视为撤销申请,争议处理终止。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